周宏春
虽然我国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原则性条文,但并没有禁止有毒有害废物注入地下的专门法规。从现实出发,我国应先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或者说优先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
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少,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同意前半部分的观点,即我国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这也是我最近在多个场合呼吁在环保上要多用“大棒”的原因。对于不需要专门立法的说法,不敢苟同。
个人的看法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依法行事应成为常态。如果对一些贻害子孙的做法不从法律上加以禁止,依据“法无禁止”就可以做的原则,偷排乃至以各种借口污染环境的事情就会经常发生,禁止也无法可依。
另外,一些决策者对我国重化工阶段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及其治理难度认识还不够。在理念上,我国早就提出了避免走发达国家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事实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依赖”特征非常明显。
更主要的是,我国的一些决策者、特别是一些地方决策者对快速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缺乏应对经验,对环境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缺乏足够和清醒的认识。因此,针对国内出现的各类环境事件,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决策者的环保意识,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立法保护地下水以及饮用水源,是我国一项十分艰巨又不得不为之事。在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上,存在一种 “企业发财、公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情况,这与党中央提出的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相去甚远,必须加以纠正。公平性原则应当贯穿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不顾资源环境容量、不顾群众利益的情况,应当加以坚决禁止;而当前立法禁止有毒有害物质注入地下,适逢其时。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摘编自2月20日中国经济时报,标题为编者所加)
(原标题:应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